保戶五大義務
在申請投保過程及取得保險契約後,保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有哪些?這些義務不僅影響保險契約的有效性,還可能關係到未來的理賠權益。我將簡單說明,保戶在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及取得保障後的五大義務,尤其是第五點,有空一定要看到最後。
一、誠實告知義務
誠實告知義務是保戶在投保過程中最基本的責任。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保戶在訂立契約時,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這意味著保戶必須如實提供所有影響核保的資訊,包括保戶的健康狀況、職業、財務狀況等。若保戶故意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可能會導致未來申請理賠不順利,甚至保險公司使契約的解除權。因此,誠實告知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關鍵。
《保險法》第64條:
第1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二、親填要保書義務
要保書是保戶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的重要文件,保戶必須親自填寫並簽名。根據《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內容未經授權應親自填寫。任何對要保書內容的塗改或填寫不實都可能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保戶在填寫時必須特別謹慎。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四條:
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不得代填寫。
惟對告知事項部分應主動向要保人說明其重要性,保險人並應嚴予督導執行。
三、通知義務
保戶投保傷害保險,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變更,根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3條,保戶有義務即時通知保險公司。如果被保險人的職業變更為高風險工作,未通知則可能導致理賠金額按比例減少,若新職業屬於保險公司拒保範圍,則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契約並退還未到期保費。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3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保險公司。
四、繳交保費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22條,保戶必須按時繳交保險費。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交,會有一定的寬限期,但超過此期限後,保險契約就可能會失效。不同繳費方式(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的寬限期有所不同。若因忘記繳交而導致保險契約停效,在停效期間內發生事故將無法申請理賠。因此,定期檢查是否按時繳交保費是每位保戶的重要義務。
《保險法》第22條:
第1項: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
五、理賠請求義務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根據《保險法》第65條,受益人或被保險人需在二年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提出相關理賠文件。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提出理賠申請,可以早日取得保險給付,以免因超過期限而喪失理賠資格。因此,提出理賠請求是保戶的義務,保險公司才能啟動理賠程序進而給付保險金。
《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以上五大義務是每位保戶在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或取得保障後必須遵守的重要責任。這些義務不僅是相關法律要求,也是保障自己及家人的重要關鍵。誠實告知、親填要保書、通知、繳交保費以及迅速提出理賠請求,每一項都直接影響當初申請保險契約的初衷,讓愛得以延續。